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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廉租房的相关文件,我们在申请廉租房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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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产权单位证明; (5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因房屋拆迁、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将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价机制。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在校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 (5)就业年龄段居民,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6、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 (3)借住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a.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房主户口以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借住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须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缴税凭证; (四)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须提供《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太原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太原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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