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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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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四)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二十日。申请人补充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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