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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险立法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条件一项有以下几项: 1、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因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正确估计...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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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甲﹑乙双方协商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工作的; 3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将保管物交还给寄存人。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终止事由有: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单方解除或者双方解除;互负债务的二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债权人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债权人抛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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