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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只是证明这件事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在签字时,应当注意签在证明人...
关于遗嘱证明人的法律责任,只要不是伙同遗嘱人非伪造他人遗嘱,你只需证明是他本人所立即可。证明人需要与遗嘱人非利害关系人,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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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其中第一款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该条规定包含如下两层含义:①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原告未行使诉权是否经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如果举证不能,就应以原告实际行使诉权的时间作为起诉期限的开始时间,也就是说,视为原告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该条实际上作了由被告对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不能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②对起诉期限的效力采取的是抗辩权发生说,法定的起诉期限届满,被告的抗辩权发生。被告不提出抗辩或抗辩举证不能由被告承担法律后果。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原告丧失胜诉权,并不丧失起诉权。因原告对起诉期限不当然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被告抗辩且举证充分时,才承担反证责任。法院对起诉期限没有依职权主动审查权。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1)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2)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证明人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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