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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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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必须给付其生活费。
1、未成年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但是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人,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因为离婚而自然解除。继子女对长期抚养教育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赡养义务。2、协议解除。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拟制血亲,可以通过协议解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商解除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双方的也可以解除。3、诉讼解除。当事人要求解除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决定是否允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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