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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罪既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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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开展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0000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向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提供本单位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挪用资金行为和职务侵占行为都是构成了严重的违法情况,相关情况对社会的公正造成了严重不利的影响,涉及到挪用资金的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基于上述三种条件来进行处理,涉案金额巨大的,或者挪用的时间较长的还需要从严判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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