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如下: 1、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一级人民检察院; 2、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交给当事人;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4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