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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是200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条例。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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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2001年-0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02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实际,提出的意见一般分类如下:一、刑事抗诉工作原则;二、刑事抗诉范围;三、不适合抗诉的情况;四.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五、刑事抗诉制度。
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对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检察院抗诉,仍然是一审判决,对这次判决不服,仍然可以上诉。如果第一次再审判决后,已经上诉,第二次检察院抗诉的对象就是二审判决,就不能上诉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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