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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应做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
需要看具体情况: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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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 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 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 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 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 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如果构成重 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婚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 当收集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在离婚时,依法要求对方给与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时照 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 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 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 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 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 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如果构成重 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婚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 当收集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在离婚时,依法要求对方给与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时照 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案情介绍] 罗x田(男)与刘x芬(女)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1993年12月,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当时二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x芬跑回娘家。罗x田去接刘x芬回家,刘x芬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办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x芬与本村青年仝x华登记结婚。罗x田向法院状告刘x芬重婚,要求恢复与刘x芬的关系。 [评析意见] 罗x田与刘x芬于1993年12月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罗x田和刘x芬属未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刘x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罗x田与刘x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罗x田与刘x芬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x芬又与男青年仝x华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鉴于刘x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仝x华更是因不知刘x芬与罗x田的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与之结婚,因而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刘x芬与仝x华的婚姻关系。若罗x田和刘x芬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刘x芬不愿意与罗x田维持夫妻关系,那么刘x芬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刘x芬和仝x华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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