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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证据: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2、住房租赁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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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1)承租人欠租的,应提供欠租时间、金额、承租人所在单位对房租补贴情况等证明材料。(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证明材料。(3)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或空闲房屋的证明材料。(4)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材料。(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6)出租人强撵承租人腾房时有无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害等证明材料。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租赁合同起诉清单一般包括: (一)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基本身份信息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譬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2、房屋租赁合同。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房屋已交付使用、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如钥匙签收确认书、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清单等。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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