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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集资房在获得完整合法产权以及在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下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不得转让的债权有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非法集资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民法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以及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又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所以转让行为无效。另外,还有人认为:此种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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