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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资的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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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一般是指没有任何理由而不发工资的行为。连续三个月不发工资是拖欠,但不一定是无故。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拖欠工资违法。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但是,我们单位经常性的拖欠我们的工资,合同上写的是本月工资下月25号之前发,可是从来都没有实现过(现在6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呢),单位算违约么,如果算违约,在单位违约的前提下是不是就可以不遵循提前一个月的规定呢?还有从我来每月只休息两天,但是算工资的时候按照22天计算的,那些加班(算半自愿的,领导说让去,只能去,点名册上有记录)能算加班工资么? 还有,当时签的合同,我的名字是我写的,但是合同期限一项是他们填写的,算数么? 另外合同一直没有给我一份,我去要,他们说要到劳保局盖章,就一直拖,我要的紧了他们说我是不是想要走呀,当时的情况下为了不闹僵也没有一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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