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安机关对案件不予立案时有两种解决方式: 1、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一般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之后会在七天之内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报案人。 如果报案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报案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报案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于控告人控告的情况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则可对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因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有监督权,控告人也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对控告人控告的事实进行审查。而对于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7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