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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持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入股合同或联营合同、售房合同、换地协议、土地税费缴纳凭证、原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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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4、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我国对土地的要求十分严格,相关的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如使用时间和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要求更换这类土地使用证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的情况书写这类土地使用证书,依法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更换着了申请证书。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某某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如以下情况。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土地登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市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件)验证原件,特殊情况如下。(1)因房屋销售而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应提供《关于土地登记的函》。(2)因房屋销售而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3)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管理制度也应提供离婚证明。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使用,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未使用土地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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