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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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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章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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