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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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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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