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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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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的,“父随子原则”。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为: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县级人民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对政府维持行政复议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还有疑问欢迎追问。
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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