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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
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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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法院起诉胜诉但是被告人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那么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了,被告方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那么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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