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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通常是不需要承担的,但是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不需要承担,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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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是,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司在设立时,应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作出规定,并由各股东认缴。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但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若股权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东,公司可要求受让人对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后,可向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股权转让后能否向原股东追究责任,取决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原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向原股东追究责任;原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情况的,可以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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