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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XX、中国XX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XX、中国XX系统的会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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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XX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XX、XX和中国XX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反馈1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于2012年12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7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中文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0日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通过会议财政部部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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