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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事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
公路规划分长远规划、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规划确定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分步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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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驶入收费站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指示减速行驶;除道口关闭或者收费设备故障等情况外,不得变更车道。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及其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人员和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进入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禁止在服务区内转运货物或者擅自转运旅客。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正常通行的信息。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接受的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需要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交警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商定,分别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共享。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等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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