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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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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在就业所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的,注册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征收。规模较大(聘请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90%收取,个别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验证,确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报告局同意后,可免除注册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中残疾人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处理,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征收。(4)残疾人领取独资企业,合作企业的,注册费减半征收。(5)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像、视频租赁等经营,规模小,管理费免除。如果规模较大(雇佣帮手),残疾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限额: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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