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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37条还规定;“法庭辩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一务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除受时间及地哉...
未注册商标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但使用人对该商标没有专用权,不得禁止他人使用。因此,甲公司生产的食品可以在市场上合法销售。 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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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即某类商品的惯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例如:众所周知的U盘,其最早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但在后续的使用中慢慢被公众认定为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即使已经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没办法,也被无效掉了
1、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2、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3、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4、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药品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药品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 (2)药品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3)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何为药品通用名称,现行《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该法第32条还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4)仅仅直接表示药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但是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以上是药品商标使用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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