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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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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可去合约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解决。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若合同中有约定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仅该约定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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