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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如下: 1、法定解除事由发生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务,清算债务、债权、财产; 清算完成后,清算组...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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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以下程序:一、申请企业终止和清算外商投资企业,因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企业和清算,并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2、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清算工作计划。二、书面通知政府机关,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三、成立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拔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的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在实践中,为了节省时间和简化程序,企业权利机构可以提前确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并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终止企业和清算时,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在申请书上,以便原审批机构同时审批。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相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向清算委员会提交会计报表、财务账簿、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与清算有关的材料。四、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五,清算公告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在一份全国性报纸和一份当地省市级报纸上发表两次公告。首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布。清算公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和联系人等。六、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与债权有关的债权金额和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纳入清算;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七、债权登记和核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由清算委员会登记,确认债权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担保。并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其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增资申请流程 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1、资金申请报告2、董事会决议3、章程修改案4、营业执照复印件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提交文件:1、增资申请报告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4、董事会决议5、章程修正案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5、外汇登记证原件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第四步: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步:凭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正式的增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 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1、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三、通知与公告 1、通知: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3、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四、债权、债务与清偿 1、清算委员会登记、核定、复核债权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3、清算财产的清偿: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五、清算终结 1、清算委员会制作清算报告; 2、清算委员会分别向税务机关、海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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