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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结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但是产权证上只有当时承租的一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处理?最高法院虽然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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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拥有使用权,这一使用权也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对该交换价值也应予以考虑。但是,如果小夫妻买房时,一方父母没有主张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将该交换价值赠与小夫妻两人,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当初明确指明只将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样的话,另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权,还应支付对方支付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
婚前租赁和婚后购买的公共住房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由夫妻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分割。
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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