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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3、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4、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一般是在下半年的7月至10月份征收,各地缴纳比例可能有所不同,你最好到当地地税局咨询一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地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申报缴纳地点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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