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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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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末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二)安全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五)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二)安全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五)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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