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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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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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