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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及有关业务发包、出租、出借、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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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影剧院、体育场馆、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二)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三)配备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正常使用;(四)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五)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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