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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尽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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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格,时限比取保候审短不影响侦查活动。此外,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尽职尽责,通常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规定居住期限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判刑之后,要执行刑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监视居住有以下阶段: 1、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申请、批准监视居住的措施。 2、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执行阶段。 3、完成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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