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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判刑之后,要执行刑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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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格,时限比取保候审短不影响侦查活动。此外,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尽职尽责,通常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规定居住期限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判刑之后,要执行刑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在其间可以继续侦查,如有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如逮捕,或改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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