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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范围:根据《刑法》分则第59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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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范围可以分为下列三种: 一、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明确了是个人所有财产,即只能是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财产、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犯罪分子与配偶共有的财产,在没收的时候只会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配偶的财产是不会被没收; 二、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此时,倘若没收犯罪分子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应得份额的,会给配偶造成生活困难的,属于不合理,应当保留满足生活的费用; 三、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通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入股的财产,合伙财产中犯罪分子的份额。其次,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最后,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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