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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

2021-11-12
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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