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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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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满足以下条件时,仲裁法院裁定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终审判决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和其他财产,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立即支付执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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