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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时,仲裁法院裁定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庭会裁定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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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这里所指的行为是指那些不立即制止或实施就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或生活的行为;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5)其他紧急情况需先予执行的案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庭会裁定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仲裁委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情况,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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