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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怎么算

2021-12-13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个人综合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每纳税年度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依法确定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月收入减去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3)经营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去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和意外收入以每项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去20%后的余额为收入金额。报酬收入减少按70%计算。 个人捐赠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公益慈善捐赠的,从其规定中扣除。 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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