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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提供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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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1、关系解除的情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收养关系解除登记程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或者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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