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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特殊...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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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适用。 1、除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于一审终审制,因此,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但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2、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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