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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行政法上的后果,另一个是民法上的后果,前者是指企业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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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合同,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除非其签订的合同经营范围涉及到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经营范围的,此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合同,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除非其签订的合同经营范围涉及到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经营范围的,此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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