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必须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并有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负责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四)其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