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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怎样判认

2021-1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必须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并有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负责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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