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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应当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人民法院审查裁...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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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属于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或者假释。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以上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上述所提到的减刑条件,即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而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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