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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
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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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可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负担部分的15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可据实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温馨提示:进行该项扣除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注意:5000元为月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二套房可不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首套房没有享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二套房还可以享有首套房的贷款利率,那么二套房是可以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2、如果首套房已经享有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二套房就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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