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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国家规定加班工资的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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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采纳! 看出差期间是否在工作:1)若出差的双休日没有工作,不算加班;若双休日在工作,算加班;2)出差路途算加班;3)出差补贴不能替代加班费; 另外要看你的岗位是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如果是在双休日确实工作了,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员工工作时间超出了总标准工作时间,同样要支付加班费。
基于以上几则案例,可以看出,出差在途时间是否构成加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两种观点均有一定合理性,就个案而言,法官更可能结合具体案情,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密切关注该问题,并审视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出于合规的考虑,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供参考: 1.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在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2.如果用人单位不希望将员工节假日出差的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1)在内部规章制度里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在内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加班时间的统计和计算规则。例如,明确规定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3)向员工提供出差补助,对员工的在途时间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相应的,再次强调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总而言之,加班费相关的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就用人单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法律风险。当然,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应当具有合理性,例如给与出差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助,这样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所以你们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过如果是私人企业的话建议你跳槽或者忍着社会都这样都为了利益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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