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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对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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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说的以行贿谋取中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行贿罪的要件之一是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法不禁止不为罪。
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认定行贿罪,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是没有这个前提的。比如为了早日要到工程款而行贿,受贿者,就是受贿罪;而行贿者,则是无罪的!因为工程款本来就是他自己的,他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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