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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要的手续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
保险公司的设立在理论上属于要式行为的一种,不仅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而且也要符合法定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申请保险公司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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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表达设立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文件和资料。依据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正式设立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申请人应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成立的,将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为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将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分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公司分立属于《》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5、履行保护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理赔: 1. 报案。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涉及路面事故,还需要向交通部门报告。 2. 核定。保险公司应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进行核定,并依据投保金额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保户或第三者之间已经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3. 赔付规定。对于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保险公司实行绝对免赔率。不同责任程度下的免赔率如下: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并非出事故,保险公司就全部赔偿。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享受100%赔偿。 4. 赔付时间。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件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一般在10天内完成。赔款必须在1年内领取,否则将做放弃处理。 5. 争议处理。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社会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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