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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所需步骤

2024-11-24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表达设立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文件和资料。依据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正式设立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申请人应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成立的,将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为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将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n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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