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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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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笔者认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当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和使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和实物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和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之日。受让方已经退出占有和使用土地的,以退出日期作为非法转让土地的终止日期。
非法转让土地诉讼的起始时间为十年,因为非法转让土地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十年后不再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当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和使用土地两种行为的完成时间为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和实物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和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之日。受让方已经退出占有和使用土地的,以退出日期作为非法转让土地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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