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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也可以提供担保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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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按份担保的,各自承担自己的保证份额;二、如果是连带担保的,二个人都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一方对外清偿后,可以按二人之间的责任比例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二人之间没有划分责任比例的,原则上一人一半。 2、二个担保人对外承担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债权人可以免除其中一个担保人的责任。 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就一个债务有多个保证人,而这些保证人又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的,此时才会出现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能直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而是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就债务人无法偿还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按约定份额追偿,没有约定份额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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